封存
一、设立依据
《缴存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条件:(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待业的;(二)变换工作单位且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三)单位撤销、闭幕、破产的;(四)其他需办理封存条件的。”
二、办理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三、所需材料
1.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缴存单位,须提供: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换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换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封存户,为解决这种情况,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使用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须提供: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市内转移申请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清册》(转出单位办理)(5人以上需提供)。
(3)单位封存说明。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中心封存户户名: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账号:05117393。)
四、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五、办理地点
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批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条件时,原则上应封存在本单位账户,单位撤销、闭幕、改制、合并等特殊情况的可转到公积金中心封存户托管。
2.需转移到公积金中心封存户的,应由转出单位经办人办理。
十、相关表格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换表》。
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换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市内转移申请表》。
5.《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清册》(转出单位办理)(5人以上需提供)。
解封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非公企业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条件。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办理手续
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封存状态变为正常状态,恢复对个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汇缴。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换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换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五、办理地点:
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批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超出单位现有缴存比例范围的,因为公积金中心表示,住房公积金提取率一直居高不下,如果全盘照搬经验,就意味着目前执行的一次性购房提取额度、按揭购房提取额度都要进行大幅度调整,将影响目前近百万职工的提取,需先调整缴存比例后再启封。
2.转移到新单位后再启封的,可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
3.封存在原单位的职工账户,停缴一个月后作启封的,可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
十、相关表格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换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换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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