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单位缴存比例或调整职工缴存比例
(一)设立依据
(1)《缴存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建行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公转商、商业贷款)客户提取公积金时,不需要再前往公积金中心进行申请和审批,只需携带建行借记卡,通过网点智能终端进入公积金提取模块,就可联网查询到公积金账户的提取信息,对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贷款客户,开通自助提取功能,提取的公积金将实时转入客户在建行的还贷卡内,即提即用,再无需延后一个工作日到账,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2)《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6〕46号)规定:“2016年7月1日起,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 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我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由20%下降至12%”
(二)办理手续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5%-12%)可由单位自行提高;
2.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五)办理地点
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批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单位不能增加新缴存比例。
2.此类业务不限调整次数。
(十)相关表格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二、降低单位缴存比例
(一)设立依据
(1)《缴存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2)《缴存方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贷款银行已受理的贷款不需要预约,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日期的先后顺序放款,全部放款完毕预计需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定期在网站公布放款进度,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6〕46号)规定:“2016年7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由20%下降至12%”
(二)办理手续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5%-12%);
2.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3.有相关材料凭证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存在困难。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书面申请。
(4)由具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单位上一年度及至申请前一个月利润明显下降的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职工代表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已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大会决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中心各办事处受理→各办事处主任审批办结
(五)办理地点
中心各办事处窗口。
(六)办理方式
办事处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批无误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单位不能增加新缴存比例。
(十)相关表格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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