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证明。”
2.《缴存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
(一)职工变换工作单位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重新就业的;
(三)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的;
(四)单位撤销、闭幕、破产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办理手续
1.职工因工作单位变换进入本市工作,需将此前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东莞所在新工作单位的情况。
2.开具异地转移接收凭证前,职工须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此业务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均可办理。
三、所需材料
1.新单位工作凭证(凭证需注明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新单位名称等信息)。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职工本人办理的无需提供)。
四、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单位经办人申报→中心办事处窗口办结。
五、办理地点
中心各办事处窗口。
六、办理方式
中心办事处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批无误,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单位经办报答职工代办时,如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可用加盖公章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代替。
2.从相同地方公积金中心调出1人以上时,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新单位工作凭证请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新单位工作凭证(集体)》模板并同时提供电子版,或另外提供转移职工清单及电子版。
十、相关表格
1.《新单位工作凭证》(个人)。
2.《新单位工作凭证》(集体)。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发文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