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办理手续
此业务需本人办理,且职工本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必需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证件一致。
三、所需材料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申报→中心办事处窗口\银行柜台办结。
五、办理地点
中心办事处窗口或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六、办理方式
中心办事处窗口办理或银行柜台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批无误,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支付凭证;在其他城市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个人公积金账户密码为6位数字。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下一篇: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上一篇:东莞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