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汇缴(非委托划款业务)
(一)设立依据
《缴存方法》第十七条规定:“汇缴是单位按月为全体在职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专户,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村户籍证明或非本市的户籍证明。职工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应提供民政、工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二)办理手续
1.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
2. 职工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的才能办理汇缴。
3.汇缴方式:现金、支票、电汇、网银转账、托收。
(三)所需材料
单位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受理→单位经办人汇缴资金→银行柜台到账确认办结。
(五)办理地点
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金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当月汇缴人数有变换的,单位需做相应的变换后,再进行汇缴
2.办理手动托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缴存单位到归集银行承办网点确认汇缴信息后,其中,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系统才能发起扣款完成汇缴业务。
3.单位经办人在归集银行承办网点确认汇缴信息后,30天内必对其业务进行资金到账,如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的,承办银行将此业务作废。
二、委托划款汇缴(托收业务)
(一)设立依据
《缴存方法》第十七条规定:“汇缴是单位按月为全体在职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专户,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二)办理手续
1.缴存单位与中心签订《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拜托款协议》;
2.缴存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系统自动触发汇缴业务→向指定账户划款→资金到账办结
(五)办理地点
无
(六)办理方式
系统自动办理。
(七)办理时限
划款成功后,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单位经办人应在该月首次托收日(20日)前确定本单位的缴存人数、额度变换完成。
2.自动托收缴存年月可以选择托收本月、托收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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