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退休、离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买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办理手续
1、前提手续:申请人授权和委托单位代办提取业务。
2、基本手续:
(1)申请人办理了提取绑定账户;
(2)申请人拥有本人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
说明:申请人有提取绑定账户的,提取资金优先转入绑定账户,否则转入本人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不符合基本手续的,须完善后办理。
3、适用范围:目前适用于租房提取。
4、申请人范围:仅适用于申请人本人。
5、单位责任与义务:
1、单位需组织职工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和婚姻状况,尽核查其真实性的义务,并保证向中心提交的所有信息与职工申报的信息一致。
2、因未获得职工本人真实的授权和委托、提交的信息与职工申报信息不一致、单位指定经办员的故意或过失等原因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或权益损失的,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并协助妥善解决纠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授权委托单位代办;
2、单位填写《批量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书》并盖章;
3、制作《批量提取电子清册(租房)》并加密;
4、受委托银行办理;
5、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办理流程
一岗办结。
五、办理地点
受委托银行办事网点。
六、办理方式
办事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批无误,当场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说明:所需资料可以在中心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请参照下图的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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