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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患病公积金提取指南来源:住房公积金中心   作者:公积金提取客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项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患病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出院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提取额度为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凭证书及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另应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凭证。

本规定所称重大患病参照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核定。

二、办理手续

1、适用范围:重大患病范围拜见市社保局编印的《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

2、申请人范围:当事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可申请提取。

3、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提取额度:此项业务申请人每次最大可提取额度不可超过实际支付的治疗费用(需扣除社保或其他机构报销的费用)。

5、业务受理时限:首次申请应在出院结算后一年内,仍在治疗的再次办理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6、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手续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7、其他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收费票据须是一年之内未办理重大患病提取过的住院票据。

三、所需材料

(一)首次办理提取:

1、申请人和病患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与病患者的直系亲属关系凭证(结婚证、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患病诊断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收据、医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二)再次办理提取:

1、申请人和病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

2、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收据、医疗证明原件;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文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同时建议,在公积金的管理方式和提取手续上,要提供便民服务、简化提取手续。可以设立受住房公积金中心监控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替代原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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