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大会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等四家银行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具体如下:
受委托银行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委托有效期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
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 |
82781437 |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禅城区人民西路17号1楼 |
8222874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禅城区祖庙路74号 |
8399170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 |
83035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