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转移是指因单位调整或职工个人工作变动,需将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到变更后的单位或职工调入的单位。
办理该业务时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或到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申请表》(一式一份)、《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缴存比例(额)调整、转移、封存明细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加具意见后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持《审核意见》、《明细表》到开户银行确认转移、封存手续。
佛山公积金转出查询网址:http://www.fsgjj.gov.cn/channel.do?id=297edff8520b0ff501522f7d68270498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将职工原已开设了个人明细(处于封存状态),现到新单位工作,由现单位把个人明细转入新单位继续缴存。
(一)市内转移
原缴存单位对职工个人明细封存后,新的用工接收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转出市外
原缴存单位对职工个人明细封存后,职工每年度可申请提取两次。租房每月可提取额度为申请当月缴存额(单位+个人所缴之和)的50%。租房提取金额可累计;职工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提交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以及市外接收单位或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的《接收凭证》(注明接收单位名称、资金转入的账号、开户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应对形势变化,主动施策保障民生,其“一点一滴公积金、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工作宗旨,也深深融入进创新发展、服务为民的方方面面。 ,以便把个人明细资金准确转出。
(三)市外转入
先由用工接收单位申报个人明细开设,开设后再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出具《接收凭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基础是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按照《条例》规定,职工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也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应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由单位(职工)到转出地办理转入条件。单位(职工)在外市办理转出条件后,必需及时将转账或电汇证明或者转出资金的批件、缴存情况凭证以及缴存明细交至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转入确认条件。
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凭证》下载可登录本中心网址:http://www.fsgjj.gov.cn,用A4纸打印。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一、十二点;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办事工作的通知》(建金[2016]9号)附件中第一点缴存办事中第(五)、(六)。
三、办理地点与时间
详见http://www.fsgjj.gov.cn 首页的“电话、地址、时间”或“联系我们”栏目。
咨询电话:12329、12345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