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了调整。由以前的公积金政策“认房不认贷”转变成“认贷不认房”,只需结清公积金贷款,想改善居住环境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关注一
房贷结清可再次申请公积金
通知中明确,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及所购住房面积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职工家庭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但累计不能超过3次。
“通过对贷款条件的合理放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借款人的商业贷款次数和房子套数。”该中心工作人员称,职工家庭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更有利于住房条件的改善。
这意味着,由原来的“认房不认贷”政策,即申请人名下有房就会影响其申请公积金贷款再购买住房,转变成今后“认贷不认房”,即使是名下有房,在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如果想改善居住环境,还可以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
关注二
第三次申请最低首付比例为40%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各产生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为准。
职工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职工第三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关注三
贷款借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职工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房龄不超过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借款年限与房龄之和由不超过29年调整为不超过40年,但借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记者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