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积金网12月28日讯,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离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襄阳公积金贷款手续、襄阳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襄阳公积金贷款额度。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 https://www.xyzfgjj.cn/wt-web/logout.
说明:打开页面后请输入身份证号、公积金联名卡号进行查询。
襄阳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七条凡按规定向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手续: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规定的额度
(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买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首付六成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至1.1倍确定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并卖出唯一住房后,再次购房时,由房产部门出具首套证明,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确定。 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2平方米(或总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至1.1倍执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手续。
襄阳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按缴贷挂钩原则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一)借款人购买新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含70%,下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的60%
(二)较高贷款额为30万元。按照今后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经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较高贷款额度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襄阳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连同下列材料交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核实后留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认可的经济收入的书面凭证
(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合同
(四)买房首期付款的付款凭据
(五)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材料。
第十二条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在15日内向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收到同意借款的批准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担保条件。
第十四条借款人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受委托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襄樊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于1992年成立,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本能机能是负责襄阳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出售资金、住房补贴资金等房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委托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低息贷款,具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本能机能。中心内设六个本能机能科室,分别为综合科、人事监察科、财务核算科、贷款科、归集管理科、审计法规科。现有职工28人,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38岁。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翻建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县级事业单位,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房改售房款、货币化补贴资金)的管理运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施行。
(二)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贷、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六)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负责各办事处所在地城镇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核拨。
(八)负责市直住房补贴资金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使用与核算管理。
(九)负责对各办事处和管理部的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各办事处和管理部的人事任免。
(十一)承办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接受省、市政府的有关本能机能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地址:襄阳市襄城新街15号
邮编:445000
电话:0710-35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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