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积金网11月07日讯,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离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鞍山公积金贷款手续、鞍山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鞍山公积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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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六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手续,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拥有鞍山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住房合同。如为期房,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手续:
1.楼盘主体结构已封顶。
2.具备以下要件:
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⑤施工许可证。
(四)同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五)前期支付的费用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六)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的、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鞍山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的最高限额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二)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比例×40%×12(月)×借款年限+共同还款人月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比例×40%×12(月)×借款年限
(三)不得高于买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买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格计算(不含房屋装饰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①偿债能力风险。有些职工可能不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贷款不能定期偿还;另外,职工如遇突发事故,则可能导致无力偿债的状况发生。②信用风险。我国有关法律出于对贷款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借款人偿债进行约束,但是我国的信用制度体制并不完善,由于信用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如果借款人的诚信意识淡薄则很可能引发信用风险。③抵押物风险。这一风险中涉及到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形式,虽然当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以担保的资产或权力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资产、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偿债,但是这涉及到抵押物评估的问题,如果评估不准,一旦发生这一风险时则可能导致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值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成交价格(或评估价值)的7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
第八条 贷款年限
(一)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
(二)购买产权转让的住房,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减房龄。
以上贷款年限均不得超过借款人剩余工作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鞍山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如借款人与共同还款报答夫妻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需另提供结婚证或其他凭证夫妻关系的凭证条件
2.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的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凭证
3.未婚或无配偶的,需提供凭证条件。
(二)买房要件
1.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新建普通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购买商品住房首期付款凭证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所有权房屋交易申请表;所有权房屋交易估价表;契税及交易条件费的交款证明;公共设施维修费结算认证单;房屋产权登记受理单;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地产税收纳税申请表;卖方房主身份凭证及相关资料;原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条 受托银行凭《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通知书》、借款合同和借款人身份证件,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款项拨付条件。
第十三条 借款人所购的住房如为期房,开发商必需在有《商品房销售合作协议》的受托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或住房结算账户,由受托银行按贷款额的必然比例扣除保证金,并负责监督款项专款专用。受托银行应按照管理中心开具的《保证金委托扣款通知书》按贷款额的必然比例扣除保证金后,再办理款项拨付条件;借款人所购买的房屋竣工验收后,受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返还保证金通知书》中通知的额度返还保证金。
鞍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992年10月成立。是直接隶属市政府领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局级事业单位,下设岫岩 、台安办事处。
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职责任务:
(一)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任务
1、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方法,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3、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换登记和注 销登记;
4、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 情况;
5、审核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贷款申 请;
6、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7、受理与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和缓缴申请;
8、承办市管委会及上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其他 事项。
(二)办事处营业部本能机能
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帐户设立、汇缴变换、支取转移、核定比例、结算利息、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营业部本能机能
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帐户设立、汇缴变换、支取转移、核定比例、结算利息。铁东营业部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人事、工资、职称管
理;内部经费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党务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工作。
2、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核算工作,编制住房公积金(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