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15年度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做了如下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4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4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201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2015年度职工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帮忙提取住房公积金联系,2015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020元。
(二)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根据2014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24元(市统计局2015年7月2日公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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