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全省缴存职工居住条件,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6月15日起,职工在吉林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规定,开展吉林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住房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省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电话1353602387,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组合贷款业务,双方可互相进行资信担保。
那么向长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哪些申请条件呢?对此,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作为申请人需要有四个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已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且申请时处于正常汇缴状态;具有真实、合法及有效的购房合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条件。
同时,购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在提供必要证件方面有所不同。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6种材料或证明,分别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身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首付款收据;经长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买存量住房需提供5种材料或证明,分别是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身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所购住房更名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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