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培训学校工作2个月,因工资分文未发愤而辞职 试用期内是否有工资?双方有分歧
广西公积金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冯耀华 文图
核心提示
小陶、小裴等4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去年底签约了南宁市青秀区一家英语培训学校。工作两个月后,因为工资迟迟不到位,“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小陶等人愤而辞职。辞职后的小陶等人,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追讨工资,结果工资还没讨回,学校反而对她们提出了索赔要求,理由是她们的任性辞职给学校教学造成了损失。目前,几位女生已全权委托律师为本身维权。纠纷究竟是怎样发生的?这件事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启示?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反映
工作两月拿不到一分工资 不得已辞职
广西民族大学大四学生小陶和小裴于2016年参加了学校的一场招聘会,通过面试来到了南宁青秀区皇家培训学校工作,成为培训辅导老师。2016年12月11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
签约后,小陶等人就到培训学校工作,开始在学校接受岗前培训。春节正月初八收假回来后,小陶等人继续回来工作,每天给培训班的孩子上课。
小陶告诉记者,为了到这个培训学校工作,她们几个新入职的老师在外租了房子,借钱生活。但一连工作两个月后(有的老师已工作3个月),学校都没有要发工资的意思,这让她们的生活难以维系下去。
“面试时,他们跟我们说过,即使是试用期工作,也是有工资领的,每个月1500元—1800元,我们这才跟他们签约。”后来,4位老师向主管的副校长提过工资发放的事,但对方总是含糊其辞。迫于生活压力,小陶、小裴等4人决定辞职,她们找到主管的负责人,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口头提出辞职,一直未获明确回应。在此情况下,小陶等人从2月14日起不再工作,以邮件的形式给培训学校寄去了书面离职信。
不料,就在小陶等人刚辞职不久,就接到了培训学校负责人给她们发来的短信,短信里称小陶等人不来工作属于旷工,不但要通知她们就读的学校,还要每天罚款100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贷款担保方式,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冲抵贷款。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结清前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还要赔偿因辞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旷工满2-3个月还会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