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积金缴存认定标准有变?
近日,在广州住房公积金官网上,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一栏中关于“公积金缴存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包括四个方面的要求:
● 职工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发放贷款期间,缴存账户状态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
● 职工是否足额缴存以缴存基数为准,职工不需要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 各业务网点在受理面签时负责审核职工是否连续、足额缴存。
● 职工从申请至放款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视为正常缴存,在6个月(含)以内出现补缴、一个月多次缴存等非正常缴存情况,需扫描单位补缴证明等材料,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申请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而大家最关心的是,这细小的改动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对此,房卫士按揭负责人郑大源表示,目前公积金的贷款月供是与收入证明相挂钩的,比如你申请月供5000元,那么你开具的收入证明需达到10000元,即月供的2倍。
目前缴存基数最高是20292元,但如果实际收入更高,收入证明对银行判断偿债能力将有所帮助。
从他服务的客户来看,绝大多数人的收入证明,会高于缴存基数。但也有一些福利好的机构,公积金基数高过收入,因而也可能受益。另外部分人不愿意让单位知道自己买房,不开收入证明也是保护隐私的好事。
不过目前银行依然按照现有政策执行,至于何时会修改,大家拭目以待吧!
2、公积金提取周期有望缩至一个月?
公积金什么都好!就是有点慢...
不过,这种窘境将有望改进。昨日,据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按揭购房市民提取公积金周期有望从半年缩短至一个月。
按规定,广州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周期为每半年一次。而提取周期的设定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除满足缴存职工的提取需求外,还要有资金储备用于向购房资金不足的缴存职工提供低息贷款支持。
其实,广州目前提取政策相对比较宽松,例如:
●在提取情形方面,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广州市可以提取;
●在提取频次方面,职工非按揭购买住房的,广州市的规定是在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内可每半年提取一次;
●在可提取额度方面,职工按揭购买住房的,在广州市可以提取首付款。
这些政策,比全国其他一线城市都要宽松。
也正因为宽松的提取政策导致提取资金过多,2015年广州市的提取率为77.24%,全国其他一线城市的提取率均远低于广州。因此,设定提取时间间隔是支撑资金储备的一项必要措施。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透露,目前正在研究推出按月还贷便民政策与技术措施,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按月自动转账用于偿还按揭贷款。
3买外地房公积金能否自动转账?
公积金审批流程繁琐众人皆知,那么能否简化下提取手续,实现首次提交资料后自动转账提取?
对此,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对于在本市购房的职工来说,公积金提取手续已经十分简便,除了纯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申请办理自动转账提取外,以非按揭或者商业贷款方式在本市购房的职工申请二次及以上提取且提取信息不变更的,无需再提供提取材料,可仅凭身份证原件前往前台窗口办理,或直接登录网上业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申请提取。
但对于购买本市以外住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暂时不能做到自动转账或网上办理。主要原因在于,本市以外的房产信息暂未实现联网共享,难以核实购房行为真伪。
最后,附上广州11区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理网点。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越秀管理部
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9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荔湾管理部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1024号(金禧大厦2层)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珠管理部
地址:广州市昌岗东路272号2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河管理部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3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白云管理部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正阳大厦2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埔管理部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02号黄埔花园裙楼2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沙管理部
地址:南沙区进港大道22号39单元(金莎广场二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番禺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德兴路37、39号2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都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1号信合大厦南座5楼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化办事处
地址:从化区街口镇河滨南路93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城办事处
地址:增城区荔城街荔园路1号
(一)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各办事处: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
中心各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注: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经办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二)提取业务办理地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www.gzgj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