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访问手机站
weixin

主页 > 公积金政策 > 公积金新闻 >

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来源:住房公积金中心   作者:公积金提取客服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人签收,特此报告送达。

依法自本报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申告人:蔡宽礼、彭智

被申告人:佛山市南海区腾辉科技有限公司

申告人申告被申告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我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提供的法院《劳动合同书》、《证明》等手续,确认申告人在被申告人的在职时间为蔡宽礼:2009年4月至今年年10月;彭智:2009年2月至今年年10月,被申告人应为申告人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今年年4月1日我管理中心已向被申告人公司发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详见今年年4月1日《佛山日报》A08版),要求被申告人核实申告人反映的情况,如情况属实,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到我管理中心,核心业务:在职公积金提取、离职公积金提取、购房公积金提取、租房公积金提取、封存公积金提取、省直公积金提取。提取电话1353602387.http://www.zfgjjzx.com,为申告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缴存登记,并补缴过去所欠的住房公积金,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由于被申告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不为申告人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致使我管理中心无法掌握申告人在被申告人处工作期间的收入情况和应缴住房公积金情况。

申告人提交了《社保参保缴费证明》。

(1)社保缴费证明中申告人的“缴费工资”是由被申告人为申告人申报登记的工资,故予以采信,并计算出相应补缴时间段的计缴基数。

(2)对申告人未能提供任何收入资料的时间段,则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采用佛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认申告人对应年度的补缴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关于缴存比例的确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因此,按5%的缴存比例计算被申告人和申告人各个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补缴额。

根据申告人提供的《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出申告人个人应补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蔡宽礼:9587元;彭智:9524元)和被申告人单位应补缴住房公积金(蔡宽礼:9587元;彭智:9524元),合计补缴住房公积金蔡宽礼:19174元;彭智:19048元。

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就申告人申告问题,我管理中心于今年年4月1日已函告被申告人,并要求于30天内为申告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明细的开设、登记和缴存材料; 这是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如对本确认函有异议的,请于7天内提交有效的反证。

申告人请于收到此确认函之日起7天内将上述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缴交到单位被申告人,以进行代扣代缴;如申告人认为不方便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也可把个人应补缴部分缴交到我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执法申告暂存户”并注明补缴职工姓名),并于限期内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我们,以便进入下一步的行政执法过程。对上述补缴额度如有异议,请于上述期限内提出并提供有效依据。逾期既不确认补缴额度并补缴属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也不提供其他有效依据的,导致无法进行下一步行政执法程序,我们将停止该行政执法。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今年年9月9日

返回 手机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