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单位逾期不办理公积金缴存账户将罚款
发布时间:2014-10-13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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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4年10月-12月,广州将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检查。广州单位逾期不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昨日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针对公积金缴存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广州市将从10月~12月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检查。
据悉,本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相结合的方式。10月底前通过年度调整进行自查,如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应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11~12月,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抽查,听取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并查阅职工名册和工资报表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进行处理。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立即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单位不自行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没有为所有职工设立账户的,应自行纠正,否则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且不自行纠正的,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扣缴职工公积金而不及时缴存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强制扣缴。
检查对象:包括所有驻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广铁(集团)公司。
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情况:主要包括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或少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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