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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材料及证明手续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手续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提取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年内,提供房屋产权及买房发票;或签定买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买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3年以内有效);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购买手续和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3年以内有效),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购买手续和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凡符合以上材料的,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建房款总额的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偿还住房消费提取的提取
1、有住房公积金提取并正常还款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上年余额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提取本息;首次归还提取之日起,每一个年度(12个月)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上年余额,偿还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提取本息余额。以上两项须提供公积金还款申请书、当前提取余额证明及还款明细;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提取的,首次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不超过货款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首次归还提取之日起一个年度(12个月)后,可每年度从本人及配偶帐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一次不得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归还提取本息。以上两项须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及银行同意的提前还款申请书、当前提取余额证明及还款明细;
3、凡有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提取,应优先偿还完住房公积金提取;
4、有多套住房提取,每年只能按一套住房月供×12个月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提取。
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提取
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每年可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30%以上部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30%)×12月。如果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的,以当年缴存额作为支取限额。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患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患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患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大病提取公积金,五险一金查询】,凭医广州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社保或保险机构报销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2、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扣除保险等相关赔偿费用后,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帐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离休、退休的,帮忙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审批表)或退休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出境、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
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迁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建制证明,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证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薄。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薄)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符合下列材料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和以下证明手续:
1、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低保证;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提供有效期内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3、本人自谋职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当前的完税发票;
4、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缴存人,提供非本市辖区户口证明;
5、在本市辖区外的单位工作,对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单位工作证明及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6、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7、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提供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