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2、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的,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 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应提供相应凭证材料,所在单位予以审查,出具提取凭证。
3、单位持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4、管理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首先应提高公积金贷款的限额,加大贷款优惠政策,真正增强职工购房能力。其次在公积金的利用上体现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的,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再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进行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过于冗长、复杂,而一些商业银行的贷款甚至可以在购房的现场办理,而且优惠颇多。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合理的范围内缩短其办理程序,以期提高公积金的利用率,在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批不准予提取的,有代表提出《关于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更大程度惠及民生的建议》(第201520042号),建议转交到穗公积金中心后,该中心经过研究.,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5、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凭有效凭证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6、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条件,符合其他非销户提取条件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提取额度,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