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1年内的还款明细、贷款余额证明,首次提取的还应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严格将贷款限定于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正本清源,更好地发挥其基本住房保障作用。为此,《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其中提到,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三套及以上则不予发放,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是什么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采取银行开具储蓄账户,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审批将支取款项划入该账户中,职工再从账户中将该款项支取。
1、职工本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按照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不同,分别提供相应的凭证材料,到职工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职工持上述证件、申请书以及相应的凭证材料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批确认职工的提取申请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职工提供的凭证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单位或职工的提取申请和有关凭证文件后,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手续的凭证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批,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凭证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手续等。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申请手续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支付条件;不具备申请手续的,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中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使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决定的工作,并把决定通知申请人。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批确认职工的提取申请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以后,要求职工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号。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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