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手续的,备注:1、此次提取流程简化,涉及到多种情况,总的来说今后职工在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可以减少80%的材料量,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凭证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凭证材料应包罗: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住宅商品房、二手住宅商品房、拆迁还建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买房合同和付款证明;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买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证明;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凭证、房屋权属凭证、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证明;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买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凭证;
7、退休、离休的,提供本人离、离休凭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凭证或出境定居的凭证;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严格将贷款限定于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正本清源,更好地发挥其基本住房保障作用。为此,《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凭证或被宣告死亡凭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凭证、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凭证;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凭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凭证或失业凭证;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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