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确定?什么情况下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怎样确定?昨起至3月6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缴存上下限(征求意见稿节选)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贷款担保方式,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冲抵贷款。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结清前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贷款限额(征求意见稿节选)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银行放款随着银行贷款利息的逐渐提高以及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取消,购房采用商业贷款利息成本相比住房公 积金贷款越来越高。如果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划算的办法,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原标题: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方法开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