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发布10日消息,上海市出台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旨在强化监管,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两个文件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对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批要件、办理流程、调查审查方式和时间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有关方面权威人士暗示,两个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核实等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工作的通知》,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缴存职工应当以真实的房产交易行为和凭证材料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仿造和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公积金,牟取不当利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批,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依法合规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对骗套取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由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是对《通知》具体管理和审批办法的细化,对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批要件、办理流程、调查审查方式和时间,以及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办理公积金转出或因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大方向上是要让这一部分人也受益,具体怎么做,是财政补贴还是分享增值收益,还要会同几个部门一起协商,但这个方向已基本确立了。”,《操作细则》对《通知》施行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布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办事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下一篇:沪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上一篇: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贷款管理方法开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