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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防范骗提套取行为来源:住房公积金中心   作者:公积金提取客服

  中新网2月10日电 据上海住建委网站消息,10日,上海市出台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旨在强化管理,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中新社记者 韦亮 摄

  有关方面权威人士暗示,两个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核实等要求,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工作的通知》,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缴存职工应当以真实的房产交易行为和凭证材料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仿造和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公积金,牟取不当利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批,加强监管,依法合规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据介绍,进行预约操作应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注册用户,如您尚未注册,请先注册。预约时间为每天9:00至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特殊情况营业及停业时间以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为准,对骗套取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是对《通知》具体管理和审批办法的细化,对职工在上海市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批要件、办理流程、调查审查方式和时间,以及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办理公积金转出或因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细则》对《通知》施行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布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办事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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