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适应住房公积金改革发展需要,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梳理历年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正在制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并从即日至3月6日公开征求市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同时,对提取条件进行了细化。除了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房,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职工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下列情形: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此外,离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等情形,也可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物业服务费支出;家庭生活困难需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消费付款凭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