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记者站专电(记者杨心壤)昨天,上海市出台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旨在强化监管,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两个文件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对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批要件、办理流程、调查审查方式和时间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有关方面权威人士暗示,两个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核实等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从企业主、职工、地方政府三方面分析:①从企业主角度分析,虽然为职工逐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但势必还是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利润,所以非公企业的企业主对住房公积金不重视,甚至存在抵触情绪。②从职工的角度分析,非公企业的很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存在误区,一些职工把住房公积金看成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的专有权利,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细则》对《通知》施行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预约后及时关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可以受理贷款的预约号范围及日期,请务必在受理日期起60日内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预约号作废,累计2次预约申请后未办理贷款的,一年内您将不能再进行贷款预约和申请贷款,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布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办事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责编:陈一诺、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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