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级财政拨付,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掉劳动能力,报本级人民当局财政部门批准后。
由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采办国债,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提供担保,用于成立住房公积金提取风险筹备金、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的办理费用和扶植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经住房公积金办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向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的办理费用尺度,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
本回答由 法令法规分类达人 胡海天 保举 评论 ,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材料。
职工的担任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担任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的办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风险,并与单元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买房提取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提取的前提下,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扶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元费用尺度制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地址单元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在采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由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按照规定的尺度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