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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2016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新政策解读(图解)

  11月28日,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下面为大家带来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全文及解读,欢迎浏览!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2016〕18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差别化信贷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审批

  (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手续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

  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保持不变。

  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大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三.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比例和存储余额倍数。本市计算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在保证现有覆盖范围内职工的权益保护同时,应积极向非公企业、再就业职工和农民工倾斜,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加深职工对这项制度的认识。管理中心应督促企业为覆盖范围内的职工建立公积金帐户。在企业建立举报制度,如举报电话或信箱,对少缴、逾期不缴的现象进行处罚,并督促缴纳。,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四.严格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批和信用核实。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各受托机构继续严格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批,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核实。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应从严审核贷款。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