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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区法院突破住房公积金执行瓶颈破解执行难

广西公积金网南宁1月5日讯(通讯员 王林)住房公积金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但是住房公积金因其用途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住房公积金一直面临着可以冻结但却不能强制扣划、提取的瓶颈。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通过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的沟通协调,成功提取了被执行人周某的住房公积金39000多元,搭建起了一条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绿色通道。

刘某申请执行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查询,发现周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有39000多元,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遂依法到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了周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周某公积金提取到该院账户。因周某的住房公积还未发放到其的个人账户,且周某也未申请提取该公积金,不能直接将周某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至法院账户。经该案主方法官积极与住房公积金沟通协调,按照提取公积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材料补全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最终在周某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全部属于全体缴存职工,应按缴存比例分配至每个缴存者账户。即使用于保障房建设,也应是建设专供缴存者使用的公租房。另一方面,公积金缴存者公租房的租金也可以反哺到公积金的收益中,形成公积金体制内的循环。,成功将周某的公积金提取至法院账户,在住房公积金执行方面取得了关键突破

兴宁区人民法院在全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不断突破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瓶颈,在股票、保险、公积金等执行方面都取得了关键性突破,搭建起了一条条执行的绿色通道,以“敢为人先”的司法担当和勇气开创了执行的新局面,为基本解决执行难作出了应有的司法贡献。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