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调整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大会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按照我市目前普通住宅市场租金指导标准,确定租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标准,超出普通住宅面积标准和租金指导标准部份,由个人承担。现将调整后的提取方法公布如下: 一、租房提取,指在本市范围租用住房居住(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在提取之列)。 二、租房提取,每年申报一次,提取时明确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计提;每次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少于500元。 三、租房提取的标准,不得高于按照广东省确定的普通住宅面积标准和市住建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标准,超出部分不计算提取额。目前普通住宅标准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租金指导标准为每平方米23元。 四、租用廉租房、公租房或商品住房的,申请提取时,承租人可个人(配偶)办理全额或按份额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可提取最高限额。 五、租房提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凭据。 (二)按照《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办事管理方法》(佛府办〔2016〕53号)、《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施行方法》(佛府办〔2016〕62号)和《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方法》(佛府办〔2016〕71号)的规定,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六、在我市无房产的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房产而申报提取的,参照居住所在区比来一次住建部门公布的公租房平均租金标准的70%,以公租房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确定个报答30平方米,计算可提取额,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发文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一年申报一次。申请提取以个报答计,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供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凭证(由住建管理部门出具); (二)申请提取时提供本人暂住凭证、或居住凭证等(户口簿),以明确其居住区域,确定提取标准。 本通知2016年4月1日施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2日
附件:2016年度以无房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
注:1.为便于操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元。
2.公租房租金以各区各地段租金平均。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