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离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职工下岗失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七)职工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患有医疗机构确定的重大患病;
2、因交通变乱、医疗变乱、工伤变乱、产品质量变乱或其他变乱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
3、见义勇为或为庇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本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经济困难的职工,在制度与市场之间的法律链条不衔接,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按前些年就颁布实施的《条例》、《合同法》、《担保法》基于此相关的经济、金融、民事等法规办事。现用的最直接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些内容表述模糊,在实际的实施中出现很多漏洞,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纳范围为“在职职工”,有些省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把范围理解成“在职、在编”,这样就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特别是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其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6、其他符合规定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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