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现有股利分配政策
经2009 年10月19日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本钱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议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需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放宽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本钱。但是,本钱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本钱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本钱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议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议举行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施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以现金或者股票加现金的方式分配股利,但比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比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以现金方式分配年度利润预案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应当在按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二、比来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比来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合计
当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A)
15,955.70
11,154.67
10,976.15
38,086.52
当年分配现金股利(B)
4,404.36
-
4,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现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448.40
8,852.76
当年现金分红占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率(C=B/A)
27.60%
0.00%
40.53%
23.24%
比来三年当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公司200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0,976.15万元,扣除当年现金分红4,448.40万元后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为6,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527.75万元。2008年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主要投向公司印制板业务生产设备更新等工程项目。
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1,154.67万元,2009年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主要投向公司印制板业务设备更新等工程项目。
公司201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5,955.70万元,扣除当年现金分红4,404.36万元后,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1,551.34万元。2010 年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主要投向公司覆铜板业务生产技术改革项目、印制板业务环保设施等工程项目。
三、未来提高利润分配政策透明度的工作规划
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围绕提高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细化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使投资者对未来分红有明确预期,切实提升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董事会未就公司2011年的分配情况进行任何形式的讨论和决议,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二 一二年二月一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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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