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情形提取额度为部分存储余额: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 6、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患病。 【备注】 1、租房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 2、用于其它住房消费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3、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买房总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从企业主、职工、地方政府三方面分析:①从企业主角度分析,虽然为职工逐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但势必还是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利润,所以非公企业的企业主对住房公积金不重视,甚至存在抵触情绪。②从职工的角度分析,非公企业的很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存在误区,一些职工把住房公积金看成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的专有权利,且不超过买房总价款。 4、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中央公积金计划的福利和服务不仅覆盖积极的工作人口,它还覆盖年轻的和其他不工作的新加坡人。所以没有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 5、第三套住房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8种情形提取额度为全部存储余额: 1、离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起到了促进住房分配的目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5、户籍迁出本市; 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条件;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