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类:住房类提取和非住房类提取。
住房类提取:
A、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买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不超过买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罗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B、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C、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罗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按照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确定。
D、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买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买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E、其他住房消费:职工应当按照《暂行方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温馨提示:
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有代表提出《关于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更大程度惠及民生的建议》(第201520042号),建议转交到穗公积金中心后,该中心经过研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非住房类提取:
A、离休;
B、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C、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D、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E、户籍迁出本市;
F、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条件;
G、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H、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患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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