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获取流程
(1)职工凭获取资料,向单位提出获取住所公积金的哀告。
(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审查,并出具《天津市住所公积金获取哀告书》。
(3)职工凭获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所公积金获取哀告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所公积金的处理部或分中心哀告获取住所公积金,处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哀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准予获取的抉择并通知职工。
(4)按照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矩获取的,处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哀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准予获取的抉择并通知职工。
(5)准予获取的,处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所公积金获取通知书》。
(6)经阅览准予获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所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处理部或分中心阅览附和的《天津市住所公积金获取哀告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所公积金获取通知书》,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 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当日到受托银行处理获取条件。
(7)职工不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矩的注销个人账户获取手续的,住所公积金账户应起码保留一元余额。
(8)经阅览不准予获取的,处理部或分中心奉告哀告人不准予获取的因素。
2.会合封存户内获取流程
(1)会合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所公积金获取手续的,凭获取凭证文件直接到会合封存的处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所公积金获取哀告表》,哀告获取住所公积金。
(2)会合封存的处理部或分中心审理附和的,出具《天津市住所公积金获取哀告书》。
(3)经处理部或分中心经审理准予获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所公积金储蓄卡和处理部或分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所公积金获取哀告书》,到受托银行处理获取条件。
(4)经阅览准予获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所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处理部或分中心阅览附和的《天津市住所公积金获取哀告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所公积金获取通知书》,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当日到受托银行处理获取条件。
(5)职工不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矩的注销个人账户获取手续的,住所公积金账户应起码保留一元余额。
,省内异地贷款
职工及配偶一方工作地或户籍地在东营,在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我市申请贷款。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在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贷款。省内异地贷款担保按异地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