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提取指南(2)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5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2016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30元的,自2016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2030元。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