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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解读(2)

  例如:职工王某,在“咨询受理”界面查询出月缴存额1240,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5%,推算出缴存基数应为12400元,但在贷款申请界面录入信息后自动生成缴存基数为7753元。

  答:经询系统开发公司,此问题是由于“咨询受理”界面的月缴存比例未及时更新,应以贷款“资料录入”界面自动生成的缴存基数为准。

  三、关于补缴。

  1、如果职工出现一次性汇缴多个月、一个月内多次缴存及其他非正常缴存的情况,另外还有部分单位出现固定2个月汇缴一次或3个月汇缴一次的情况,但缴存明细中的业务类型未显示“补缴”,而只显示“汇缴“,是否可以办理贷款?

  例如:

  一个月内多次缴存:

  一次性汇缴多个月:

  答:上述情形均不可以贷款,连续缴存是指每月缴一次公积金。

  2、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季度汇缴公积金,是否可以办理贷款?

  答:不可以,必需每月缴一次公积金。

  3.职工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但除此之外还有增额补缴,是否可申请贷款?

  答:增额补缴可申请贷款,不需要提供补缴凭证。增额补缴是指原先有按时连续缴存,后期单位增加绩效福利部分而做出的补缴,例如:2016年6月份公积金准时缴存,后期又做出6月份的补缴。

  4、由于10月20日中心发布了《关于黄埔区未连续缴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请贷款事宜的通知》,对于就职于附件中的单位的职工,是否按照本次10月31日新发布的通知操作?

  答:鉴于黄埔区年度调整的特殊情况,此类职工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需同时提供黄埔区人社局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补缴凭证,两者缺一不可。

  四、其他问题

  问:贴息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是否也按该政策执行?

  答:是。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施行方法》,使用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使用公积金贷款,适用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为约束失信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信用风险,同时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核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限制贷款:

  (一)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额度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注销卡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执行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或经其他途径证实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需要提供收入凭证。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我市缴存基数上限的,2015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条例》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的高值认定收入,工资以单位在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三、严格执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规定。不满足以上规定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2016年11月1日起录入我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贷款执行上述政策。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31日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