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供房吗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异地进行公积金贷款主要看异地买房城市是否开放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2016年9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职责分工及办理流程,并要求各城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抓紧出台相关细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6]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买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批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凭证,公积金在积累的过程中,会员可以使用公积金来买房、购买产业或进行投资以提高收入。人人安居乐业,再加上在养老和医疗上保障较好,能较好地免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强了国家的凝聚力,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审查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批、发放、回收、变换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按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换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批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职工申请,审查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凭证》。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凭证》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无误的,应按规按时限履行贷款审批审核条件,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1)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2)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按照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审查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彼此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如信息审查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换,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革,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今起进行调整。“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