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提取代办公司-专业代取公积金移动版

主页 > 公积金政策 > 汕头公积金提取 >

2017最新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民职工答疑(2)

  解答: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规定:已申请商业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按照偿还买房贷款本息的途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本息额。其目的主要是保证贷款人的偿还能力,申请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只能支付个人贷款还款。我市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汕房金管〔2007〕6号)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以下称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40%。   3.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将提取时限由当期(一个月)延长为一年,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也就是说,职工一次申请就可以提取过去一年已发生的还款本息额,而不用每个月都办理申请提取。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申请自动委托扣款,实现一次申请,以后每月自动扣款,不需再到中心办理提取。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