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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施行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2)

  第五条 已办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形式申请非销户和销户提取(但可以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有公积金质押贷款及质押担保人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的凭证材料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票据、身份证;(二)购买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买房发票、房屋产权证、身份证。

  第七条 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房屋产权证、身份证。

  第八条 如(第六条)、(第七条)配偶、子女或父母为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亲属关系凭证(附户口簿)同时提供共同提取公积金承诺书原件。

  第九条 职工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相关的费用发票、身份证;如房屋所有权人是配偶的提供婚姻关系凭证。

  第十条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核表)、居民户口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房凭证、婚姻或家庭关系的凭证、相关的费用发票。

  第十一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国有土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凭证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凭证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在集体土地上应提供提取者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凭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核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凭证。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应提供房产证(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产证的,要提供全额买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及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如果房屋所有人是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提供有资质的装饰装饰企业签订的住房装饰合同、装饰概算书及相关资料(住房装饰首付税控发票);职工自行装饰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表(所需建材发票)并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已婚职工申请提取时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凭证。(二)租住商品房的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在本行政区内无房产的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已婚职工申请提取时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在本行政区内无房产的凭证、婚姻关系凭证。

  第十四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装饰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和银行出具近期还款凭证、身份证。如借款人是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第十五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身份证。

  第十六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成员、因患重大患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提供医院的诊断凭证、病案首页、医疗费支付凭证;提供相关部门的凭证材料,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凭证以及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同时提供共同提取公积金承诺书原件。

  第十七条 离、离休:提供离、离休的文件或离、离休证。

  第十八条 出国定居:提供户口注销凭证或移民签证。

  第十九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死亡凭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发生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及身份证。

  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证;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