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取指南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在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已设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可申请提取本规定颁布施行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撤销账户,外市户口职工可在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申请,本市户口职工在取得失业证件后申请。在本规定颁布施行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罗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二、办理手续
1、申请人范围:此项业务为非销户提取,仅允许当事人本人提取。
2、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提取额度:《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颁布施行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规定颁布施行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罗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4、次数限制:此类提取只允许办理一次。
5、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手续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仍处于正常状态
1、申请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原件;
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水平,针对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数较多的情况,为使职工有序申请贷款,按照公开、公正原则,从即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网上预约服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