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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住房公积金提取补充手续

  一、职工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在职工家庭入住租住房屋一个月之后,职工及其配偶可凭有关凭证材料,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按季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二、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租房提取申请条件为“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最多只能提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至租赁期满”。照此理解,只要不超过每月缴存额,应是按房租金额来提取,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在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准施工之日起一年内,可凭房屋产权证、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凭证文件、电梯安装施工合同、安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及其他有效凭证材料等,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所分摊安装电梯的费用。

  (二)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租住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凭有效的低保证、租房合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租住凭证及其他有效凭证材料,按季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三)职工在本市租住政府廉租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支付房租凭据及其他有效凭证材料,按季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四)农业户口的缴存户在户籍所在地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在建房之日起一年内,可凭户口簿、用地凭证、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出具的建房凭证、购买建筑材料凭据及其他有效凭证材料,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支出。

  (五)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症、何尔茨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动脉搭桥手术、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烧伤、精神分裂症等重大患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可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确诊患病凭证、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记录)、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凭证及患者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因重大患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证,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13929517306谢先生)